【求助】CFA和EFA在量表修订中的应用顺序问题——先CFA,接着EFA,再CFA是否合理
本帖最后由 nyscy 于 2013-12-9 05:06 编辑在使用新收集的数据修订(改写)一份已有量表时,发现了一些情况。请教一下各位大侠,下述程序的使用是否合理?
第一步:先根据量表开发者提供的因素结构,用全部样本进行CFA。结果:在开发者设定的因素结构下,各项拟合指标均不理想。
第二步:由上一步CFA的结果推断,原因素结构不适合现有样本。遂将样本随机分半(分半后的样本足够大),形成两个子样本。用其中一个子样本进行EFA,探索新的因素结构。
第三步:根据EFA的结果删减题项(因为毕竟是改写原有量表,故并未增加题项,而只是将各项指标不理想的题项删除),纯化量表。
第四步:利用另外一个子样本,将经过上一步纯化后的量表提交CFA检验,继续删减不理想的题项后,得到较佳的拟合指标。
第五步:用上一步中最终形成的量表施测,将施测结果用于相关的后续研究。
让本菜鸟心虚的是,在相关文献中并未见到有作者报告如上从一至五的步骤——我看到的文献中,要不就是做完第一步,发现原有的因素结构拟合良好,就直接拿来用了,但我的样本中拟合并不好,所以没法直接使用。要不就是不做第一步,直接从第二部开始探索新的因素结构,但我想既然用的是成熟量表,还是应该先进行CFA,所以就做了第一步。但是,心里总归不是特别有数,所以过来问一下各位,这样的步骤是否符合规范?或者,有谁见过使用类似步骤的文献么?多谢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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